厦门经济特区技术引进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1页(802字)

调整厦门经济特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从外国或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有偿引进技术而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特区法规。

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主要内容是:(1)引进的技术必须适用而先进,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其范围包括持有有效专利权的技术,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和专有技术。禁止引进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的和破坏生态平衡或危害环境的技术。(2)技术引进可采用下列方式:①许可证贸易。②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③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作为投资股本,或者与受方合作经营。④补偿贸易或合作生产。

⑤工程承包或其他方式。(3)引进的技术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受方可享受市政府规定的特别优惠,并可向特区内国家银行申请低息贷款或资金援助:①经国家科研部门鉴定证明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②能明显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③改造现有企业,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

④厦门市政府认为特别需要的。(4)引进技术,应由受方向厦门市政府授权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引进技术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同意后,与供方签订书面合同,报上述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从接到申请之日起40天内批复申请人,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5)供方转让有效专利权技术、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和专有技术,应向受方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供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对受方指定必要数量的人员就技术、设计、管理、销售等方面进行培训,使受方掌握所提供的全部技术。

供方曾将同一技术转让给他人的,受方有权要求供方提交原技术转让合同的副本。(6)供方应保证技术资料的完整、正确和可靠,受方对技术引进中的技术秘密,按合同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7)厦门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技术引进的实施效果进行必要的监测、管理。发生公害或达不到预期技术经济指标的,得提请市政府停止其优惠,并作出适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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