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5页(617字)

中国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到开发区内投资,并使其获得合理的利润,而给于投资者的优惠待遇和方便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区主要为投资者在税收方面提供以下优惠:(1)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头2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的待遇。区内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还可以享受减免的特别优惠。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需要减免的,由开发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决定。

外商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免征汇出额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生产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交通工具等,免征进口税;应征出口税的商品,免征出口税。(3)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交通工具等,免征工商统一税;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除税收优惠外,开发区还在土地使用、信贷与外汇管理、物资采购以及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优惠与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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