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5页(331字)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

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一种请求权,如果经过一定期间而不行使,即归于消灭,或不受法律保护。票据时效的特点是:较之民法所规定的一般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要短得多,因为票据贵在流通,较短的票据时效既有利于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也有利于保护票据债务人。

关于对票据时效的规定,各国票据法不尽相同。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票据法采取均一主义,无论是第一债务人,还是第二债务人,均适用同一的票据时效;德国、日本等国票据法,以及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则采取差等主义,即按票据第一债务人和第二债务人的不同,其适用的票据时效的长短也不同。

参见“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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