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5页(1950字)

发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某人或其指定的人的书面命令。

票据的一种。它是一种债权证书,一种常见的支付结算工具。汇票的特点是:(1)汇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2)汇票是委托证券。

即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款项给受款人。(3)汇票是信用证券。

即出票人对汇票到期日有足够的决定权。(4)汇票独有承兑制度。

本票无承兑制度。(5)汇票上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付款人是否接受委托和承担付款责任,以其是否承兑为前提。

汇票的种类按不同标准可分为:(1)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汇票上的3个基本当事人分别为3个不同的人的汇票,称为一般汇票。

如果3个基本当事人中有两个是由同一人充任的汇票,称为变式汇票。(2)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见票即付款的汇票,称为即期汇票。必须到出票日以外的约定日期始能请求付款的汇票,称为远期汇票。

(3)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称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人签发的汇票,称为商业汇票。(4)记名汇票与无记名汇票。记载受款人姓名的汇票,称为记名汇票。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只记载受款人为“来人”或“持票人”等字样的汇票,称为无记名汇票。汇票的基本内容包括:(1)“汇票”字样。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明确规定必须写明“汇票”字样,否则无效。

实务中汇票的同义词(英语的Exchange或Draft均可)也可以,但必须用作成汇票的同种语言表示。《英国票据法》则无此规定,但在实务中为防止与其他的支付工具相混,一般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附带任何附加条件的汇票是无效的。(3)一定金额(Certain in Money)。①汇票的金额必须以金钱表示,而且必须注明货币单位,如$600等。②汇票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Certain或Determinable)。“确定”的含义是不论出票人、付款人还是持票人,任何人根据票据文义计算的结果都一样。

如$1000.00的表示就是合格的。

③大小写(Amount in Figures and in Words)。虽然一般的票据法都不强调,但通常为了防止涂改,票面的金额除小写之外还用大写表示。如果票据的大小写不一致,《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都以大写为准。

(4)付款期限(Tenor)。亦称付款到期日(Maturity)。

它是付款人必须履行付款义务的最迟日期,超过此日期而不履行付款义务的付款人,如果不能提出正当理由,将被起诉。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规定,有4种付款期限:即期、见票后定期、出票后定期和定日。

到期日的算法是算尾不算头,月为日历月。如果出票日期是1月31日,汇票中规定“1个月以后付款”,则汇票到期日是2月28日,而不是3月2日或3月3日。

半月以15天计算,月初为1日,月中为15日,月末为该月最后1日。先算整月,再算半月,假日顺延。

如果到期日是公共假日或银行的假日,则到期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5)付款地点。

付款地点有持票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的地点。在付款地发生的“承兑”、“付款”等行为,包括到期日算法,都适用付款地法律。

付款地点虽然重要,但未注明付款地点的票据依然成立,此时付款人后面的地址即作为付款地。(6)付款人。(7)受款人。汇票是债权凭证,而受款人则是汇票上记明的债权人。汇票上“受款人”的记载通常称为“抬头”。可分为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和来人抬头。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不允许汇票做来人抬头。(8)出票日期。

它决定票据有效期。《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规定,即期汇票的1年有效期是从出票日期起算的。计算远期汇票的到期日必须知道出票日期。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清算,已丧失行为力,则票据不成立。《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将出票日期作为绝对必要项目。

但《英国票据法》却认为,即使没有出票日期,票据仍然成立。

如果出具的是远期汇票,为计算到期日,善意持票人可以加上出票日期以确定到期日。

(9)出票地点。出票地点对国际汇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票据是否成立是以出票地法律来衡量的。

但是票据不注明出票地亦成立,此时就以出票人姓名旁的地址为出票地。(10)出票人签字。票据必须经出票人签字方能成立。这是公认的原则。

出票人签字是承认自己的债务,收款人因此有了债权,从而票据成为债权凭证。若是伪造签字,票据不能成立。

上述基本项目内容中最重要的是出票人签字。根据“空白票据”的规定,只要出票人交付了一张签过字的纸就确认了债务,其他项目都可以由持票人根据授权来填写。此外,汇票上还可以有票据法允许的“任意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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