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6页(713字)

出票人为银行的汇票。

中国目前的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汇兑款项,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后由银行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付现金的票据。其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银行汇票按照办理结算的方式,亦称为票汇,或称为顺汇法或汇付法。

在国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的银行都较早开办了票汇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为畅通汇路,推行了票汇业务。1955年实行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后,停办了票汇结算,直到1984年才恢复。银行汇票所使用的凭证是汇票委托书和银行汇票结算凭证。银行签发的汇票一律记名,经背书后可以转汇,不准涂改和伪造;汇票日期及金额必须大写;银行汇票付款期为1个月(到期日为例假日可以顺延),如银行汇票逾期,汇入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应当记载的事项有:签发日期,一定的汇款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款人名称及帐号或住址、兑付地点。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均可使用银行汇票。中国银行汇票应记载的事项,除包括国外银行一般具有的应记载事项外,还包括有关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的记载,如“汇款用途”的记载等。汇款人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详细填明兑付地点、受款人名称、用途等内容,汇款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到签发银行办理,如果遗失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当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

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参加“全国银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的,应将款项转交附近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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