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6页(572字)

由银行以外的人签发的汇票。

中国的商业汇票是由受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的,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在国外曾被广泛地使用,在旧中国也被不同程度地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压缩商业信用,信用主要集中于银行,因此,没有允许推行这种汇票。

1979年以来,中国进行了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在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中允许商业信用的存在。

198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于1985年在全国开办了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办两种:(1)商业承兑汇票。

即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2)银行承兑汇票。

即由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承兑的汇票。中国的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品交易,均可使用商业汇票。签发、承兑、使用商业汇票应遵循下列原则:(1)使用商业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

(2)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3)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交付款项的责任。

汇票的承兑期限,可以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一般应在3至6个月之内,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遇有特殊情况,还可以适当延长。

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