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交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0页(580字)

“承兑交单”的对称。

代收银行在付款人付清票款之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的跟单托收方式。一般情况下,D/P方式多指即期付款交单。

代收行提示即期汇票,要求进口商付款,当进口商付款后,代收行即交付单据。有时也可不开汇票,仅凭单据要求进口商付款,付款后把单据交给进口商。

特殊情况下,D/P方式可指远期付款交单(D/P at xx day s after Sight)。代收行提示远期汇票,经进口商承兑后,俟到期日,代收行再提示汇票,经进口商付款后,把单据交给进口商。

在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国外进口商为了拖延付款或承兑,往往借口“当地习惯”而把“单到进口地”理解为“货到进口地”。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委托人应在给托收行的托收委托书中明确注明见票付款的时间。

对于远期汇票,可以把见票若干天付款改为出票若干天付款。同时,还可以在托收委托书中注明若延迟付款,则向进口商加收利息。如果进口商提前付款,委托人也可以允许代收行在票款中扣减应计利息。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如果期限太长,货到进口地后而汇票尚未到期,进口商无法赎单提货,而代收行却要代办提货、存仓等手续,既增加了费用,又增加了责任不清的风险,故委托人在选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时,一般不能把期限定得太长,最长不能超过60天。

有的国家的银行干脆把远期付款交单视为承兑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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