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4页(461字)

“远期信用证”的对称。

受益人凭货运单据或汇票即期收取货款,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由于即期信用证是见单即付,因此,有时信用证中还加列电报偿付条款(T/TReimbursement Clause),规定付款行或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并核对符合信用证条款后再以电报方式偿付。即期信用证按照有无汇票和偿付方式的不同,分为:(1)银行付款信用证。即以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可以以进口地的开证银行作为付款人,也可以以其他地点的银行为付款人。(2)商号付款信用证。

即以进口商作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开证行代进口商垫付票款购买出口商的汇票,然后凭票据向进口商索还垫款,进口商要负担银行垫款的利息。

若进口商拒绝偿付垫款,银行也无权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凭收据即期付款信用证。

即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领款收据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4)凭单付款信用证。

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货运单据,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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