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统一会计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43页(812字)

法国适用的公认会计处理准则和规范。

主要体现为“法国会计方案”。法国是一个实行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结合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计划和管理的需要,法国率先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推行统一会计计划,即“法国会计方案”。

该会计方案既是法国会计界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的指南,又是总分类帐户分类名称表。

它的第一方案是法国政府1947年组织制定的,由法国会计委员会负责执行,经1957年、1979年、1982年等多次修改,成为现行的统一会计制度。1982年修订方案时考虑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有关规定,修订方案对始于1984年1月1日或以后的会计年度生效。

法国会计方案的主要内容由4个部分组成:(1)基本会计准则与规定。包括真实与公允的原则、谨慎原则、合法性原则、可计量原则、及时性原则、重要性原则。

其中“真实与公允”的原则是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有关规定增加的,它要求编报者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和盈亏情况。(2)会计术语和科目表。统一科目表由资本帐户、固定资产帐户、存货和在制品帐户、个人往来帐户、财务帐户、费用帐户、收益帐户、特别帐户、成本帐户9大类帐户组成。每大类帐户又按一定的顺序分成几类具体的帐户。

这些帐户的名称就是按十进制编号的统一会计科目表中的科目。(3)财务会计。

主要包括资产计价原则、收益确认原则、帐户应用和财务报表内容及标准格式。(4)成本会计。

主要包括基本规则、分析方法、帐户解释、会计程序细则、成本计算方法和成本会计的各种用途。统一会计方案根据其适用范围又分为3类:(1)适用于小型企业的简化式方案。

(2)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的基本方案。(3)更全面、复杂的参政性方案。法国会计方案以统一性、标准化和会计实务极端稳健以及注重社会责任为其特点,但忽视企业财务报表的其他利害集团的需要,如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企业信息的需要。法国政府和会计界正努力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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