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43页(593字)

简称“科目”。

根据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需要,对会计对象的具体经济内容进行分类的项目或标志。它是设置帐户和帐务处理的依据。对每一类会计对象设置一个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包括它的名称和核算内容。在会计核算中,会计科目是对所设置帐户赋予的名称。中国会计科目,由财政部根据各经济部门经济活动特点统一制定颁布,或者由国民经济各部门征得财政部同意批准统一制定,以保证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指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口径一致,便于会计指标的汇总和综合平衡。

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按其经济规模大小设置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变动,需要变动时,由国家财政部统一修改补充。会计科目按其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可以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与费用、损益5大类。

按其地位可划分为以下两类:(1)总帐科目。

亦称“一级科目”,即总分类帐户的名称。(2)明细科目,亦称“明细帐户”。它是为了会计科目所核算的内容更具体详细而设置的。

有时在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之间设有二级科目,亦称“子目”或“类目”,是二级帐户的名称,它是对总帐目所属的经济内容比明细科目更为概括的分类。会计科目与帐户的区别在于,帐户是根据规定的会计科目在帐簿上开设的,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系统、连续地记录,便于结帐和提供会计报表的数据。在中国,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及其使用,通常都在统一的会计制度中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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