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58页(613字)

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和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

反映征税的深度,是税收负担的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税率一般分为3种:(1)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量或金额多少都按同一比例征税。一般适用于流转额的征税。

在具体运用上,又可以采取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①统一比例税率。即一种税只采用一个税率。

②行业比例税率。即对同一行业采用一个税率。

③产品比例税率。即一种产品采用一个税率。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不同地区的生产水平和收益分配上的差别,采用不同的税率。

⑤幅度比例税率。即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在此幅度内,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内分行业适用的税率。

(2)累进税率。即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逐级提高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在具体运用上,又可分为3种:①全额累进税率。即对征税对象全部数额,都按照与其适应的等级税率计算征税。②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确定相应的差别税率,对超过的部分按较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③超倍累进税率,即对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额作为一个计税基数,并以此基数为一倍,按不同的超倍数额采用不同的税率计征税额。(3)定额税率。按照征税对象的单位数额,直接确定征税的数额。

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征收的征税范围。具体又可分为:①地区差别税额。②幅度税额。

③分类分级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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