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抵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6页(298字)

“全额抵免”的对称。

亦称“一般抵免”。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国已缴纳的税款所允许抵免的税额,只限于纳税人的来源国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不能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如果低于应纳税额,只能按纳税人实际向来源国缴纳的税额扣除。

在实行限额抵免的情况下,如果来源国所征税额低于或等于抵免限额,则跨国居民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与一般国内纳税人相等,实现税负公平,具有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负差别进行逃税或避税的作用。

限额抵免根据计算方法的不同,可分为:(1)综合限额抵免。(2)分国限额抵免。

(3)分类不分国限额抵免。(4)分类分国限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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