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6页(738字)

中国调整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关系的行政法规。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1994年1月1日施行。共17条和一个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主要内容是:(1)纳税人。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税率。

税率为比例税率,不同税目,税率不同,税率最高的是娱乐业5%-20%;税率最低的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3%。(3)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纳税期限。

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5)税收优惠。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和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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