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7页(1679字)

以其消费品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或者消费品的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具有以下特点:(1)征收范围窄,目前中国税法规定只对11类产品征收消费税,对税法未列举的产品不征收,较之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要小。(2)税率档次多,跨越幅度大,突出体现调节经济的职能。现行中国消费税共有十档比例税率,四档定额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达45%,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宏观杠杆作用。(3)属于价内税。

消费税以消费品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同时也是价格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出口应征收消费税消费品的,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还是个体经营者或者个人,都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包括:(1)烟。(2)酒及酒精。

(3)化妆品。(4)护肤护发品。(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鞭炮、焰火。

(7)汽油。(8)柴油。

(9)汽车轮胎。(10)摩托车。

(11)小汽车。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生产的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应根据税率从高原则,采用其所经营的应税消费品中最高税率计算消费税。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根据税率从高原则,应采用其所经营消费品中最高税率计算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将销售额换算成人民币计算消费税。

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买入价或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汇率计算消费税,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根据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消费品的销售数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一般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商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消费品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后征税:(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装出售等)。(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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