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9页(493字)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征税的一个税种。

为各国涉外税法所规定。属于法人所得税、收益税、直接税、从价税和比例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为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征税对象为企业应税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1)企业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时,以企业在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不同行业,分别根据一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时,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并以此为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即33%,其中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采用抵免制,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税款,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实行按年征收,分类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征收方法实行申报纳税和就源扣缴两种方法。

税收优惠,包括减免税、退税和亏损弥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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