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9页(435字)

对总机构不设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从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的一个税种。

为各国税法所规定。属于法人所得税、收益税、直接税、从价税和比例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为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企业。

征税对象为企业应税所得。

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对于各类所得综合计算,适用统一的税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采用33%的比例税率,其中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本身直接在中国境内活动并取得投资所得的外国企业,采用20%的比例税率。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采用扣除制,得以其本身所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投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行按年征收,分类预缴,年终汇总清缴,多退少补。税收优惠包括减免税、退税和亏损弥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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