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9页(2168字)

中国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纳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

1991年4月9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7月1日施行。共30条。旨在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某些混乱现象,制定统一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主要内容是:(1)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征税对象。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3)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采用33%的比例税率。其中,有3%的地方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本身直接在中国境内活动并取得投资所得的外国企业,采用20%的比例税率。(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纳税期限和征税期间。

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6)征收方法。实行申报纳税和就源扣缴两种方法。

(7)税收优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上述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执行。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在5年内逐年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免征所得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8)税收抵免与扣除。外商投资企业采用抵免制,得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采用扣除制,得以其本身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投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9)违章处理。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或者未将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逾期仍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仍不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121条的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不履行规定的扣缴义务,不扣或者少扣应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限期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可以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121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偷税的,或者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催缴,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缴纳税款,并处以应补税款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21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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