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3页(1076字)

中国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纳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施行。共15条。既适用于中国公民,也适用于符合纳税条件的外国人。

1986年9月25日中国另行公布《个人收入调节税条例》,专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原《个人所得法》继续有效,对在华的外国人仍继续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86年1月7日中国又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专门适用于城乡个体工商户。

1993年10月31日对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进行调整和修改,1994年1月1日施行。调整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共14条。

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既适用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外籍人员。纳税人具体包括两类: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纳税。

(2)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3)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日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4)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超额累进税率。(5)减免税。

下列各项所得免税: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⑧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下列所得经批准可以减税: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6)征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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