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3页(1140字)

以一定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作为税收中的一大种类,在基本性质上属于直接税。一般按财产数量或价额征收,由财产所有者或占有者缴纳。征税标准的计算,考虑纳税人在占有或转移财产的过程中的某些状况。税率因具体税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征收方法上亦因具体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房产税是1年一征;遗产税和契税是1次一征。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财产税作不同分类:(1)按实际课征范围的宽窄,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定财产税。前者就纳税人一切财产的价值综合课征。后者是对纳税人的个别财产有选择的分别课征。

(2)按课征时的财产状况,可分为静态的财产占有课征和动态的财产转移课征。前者是对财产占有者定期地课征而不问财产的来源和未来的变化。后者是就财产转移如赠与、继承时一次课征。

(3)按财产课税基数的不同可分为就财产总额课征和就财产净额课征。(4)按课税财产的相对运动形态,可分为对不动产的课征和对动产的课征。(5)按课税财产存在的物质形态,可分为就有形财产课征和就无形财产课征。

财产税的历史久远。古代国家根据纳税人占有和支配的土地来课税就是财产税的最初形式。进入封建社会,由于财产的种类增多,财产税逐渐在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课税对象以商品或所得额为主,所以财产税在财政收入中不占重要地位,但资本主义国家出于政治和社会方面的考虑,都比较重视对财产的课税。现在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各种财产税,主要有遗产税或继承税、赠与税、土地税、房产税、资产税、契税等。

中国早在汉代就对商人手中积存的钱征收过“纸钱税”,对商人拥有的车船征收过“车船税”。唐代又对房屋征收“间架税”,即房产税。中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均为财产税。财产税与流转税有着密切的关系。

流转税以商品为课税对象,财产税以财产为课税对象,从理论上说两者是截然分开的。但事实上,财产与商品有时是完全统一的。

例如,房屋既是商品,又是财产,对其征税既可以看作财产税,亦可以看作流转税。财产税与流转税的主要区别是:(1)商品的相对耐久性不同。

对耐久性大的商品课征的税,有的属于财产税,有的属于流转税,而对耐久性小的商品课征的税则都是流转税。(2)课征的环节不同。流转税一般在商品生产或流通领域的流转环节课征,财产税一般在消费领域中的财产占有或支配环节课征。(3)课征的方式不同。一种流转税对特定商品大多只课征一次税,一种财产税对特定财产一般要定期有规律地连续课税。

财产税与所得税也有密切的联系。现代各国税收体系中,有许多税具有财产税和所得税双重性质。财产税与所得税的区别在于,根据财产的数量或价值课征的税,属于财产税;根据财产的收益或所得课征的税,属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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