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5页(730字)

中国调整印花税征收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关系的行政法规。

1988年6月24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8月6日国务院发布,10月1日施行。共16条,并附有税目税率表。

主要内容是:(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2)应纳税凭证。包括下列凭证:①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②产权转移书据。③营业帐簿。

④权利、许可证执照。⑤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3)税率。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比例税分为5档,最低为0.5,最高为1‰,其中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3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5贴花,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3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和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4)缴纳办法。

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于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各一份的,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5)征收管理。印花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伪造印花票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对条例的施行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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