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2页(660字)

海关对走私违法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对走私行为,尚不构成走私罪的,根据情节由海关没收走私的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罚款。但走私情节轻微,当事人主动交待和检举立功、走私行为3年后发现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2)犯走私罪的,由海关将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事处罚,包括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对于法人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走私行为,海关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予以处罚。对知情不报及协助走私的,海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罚款。

(3)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对违规当事人分别情况处以罚款,责令补税,没收货物或责令将有关货物、物品退运,如情节轻微,当事人主动交待和违规行为在3年后发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对于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海关应向当事人送达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对海关处罚有不服的,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海关或上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或起诉的,处罚即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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