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注册登记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6页(816字)

报关人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证明书的管理制度。

报关人包括报关单位和报关员。需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后,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的报关手续,否则不得直接办理报关手续。目前,除代办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和外轮代理公司以及专营报关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外,下列企业单位如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也必须进行注册登记:(1)外贸专业进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扩权市)级分公司,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支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8)免税品公司、友谊商店、外汇商店、侨汇商店。(9)各类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油库)、外国商品维修服务中心及其附设的零部件寄售仓库。

(10)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11)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并在相当时期内常有进出口物资的单位。

(12)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某些进出口服务公司、展览公司、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等。

各企、事业单位应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并持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影印件、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海关认为有必要时提交)和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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