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放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8页(454字)

海关将已按规定完成结关手续的货物,直接或通过仓库经理人交付给货物报关人。

它是海关监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最后环节。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的放行意味着已经办理结束海关手续。

货物在多数情况下先结关后放行,但如报关人预付保证金,实行关税后纳税制或实行记帐纳税制时,货物可以先放行,后办纳税结关手续。

对于放行后海关需要实行后续管理或时效管理的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时效管理货物),放行不等于办结海关手续,根据需要海关可继续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

中国海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物品,不予放行:(1)单据、货件或商标上有政治性错误及反动、黄色、丑恶内容的。(2)单据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属于禁止、限制的进出口货物或国外对中国有配额限制的出口货物,以及没有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3)货物的标记、唛码、名称、品质规格、数(重)量与单据所列不符的。(4)违反贸易国别(地区)政策的。(5)其他有违反国家进出口政策、法令规定或经上级指示不准放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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