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2页(622字)

海关对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携运物品实施的监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来华登山,经有关主管部门核批后,其登山用物品统一由中国登山协会负责持主管部门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运进、运出登山用食品、急救药品、防寒衣物、高山专用技术设备、燃料、氧气设备、易损的汽车零配件等消耗性物品,经主管海关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特准免税放行。其中,各种食品每人每天限10公斤,防寒衣物及被褥每人每种限10套,超出范围的物品和自用的烟、酒,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运进、运出登山用的通讯、摄影、摄像、录像、测绘器材和机动交通工具等非消耗性物品,进境地海关准予按“暂时进口物品”在交保后免税验放或验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联系单转关至主管海关办理验放,但通讯设备和器材尚应交验国家无线电管委会批件,随团进境的境外记者运进的摄录器材,需交验外交部新闻司或全国记协批件。

上述人员带进的其他物品,海关按《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验放。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和在境内拍摄的音像资料以及测绘成果,海关凭中国登协出具的有关主管部门批件验放。暂时免税进境的登山物品,不准移作他用,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不能复运出境及留赠中方的登山用物品,由中国登协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进口海关手续。中外联合登山团体进出境登山用品,海关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中外登山人员总数合并审批有关物品数量并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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