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往港澳地区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3页(644字)

海关对来自和去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随身携带行李物品实行的监管。

居住在港澳地区的中国同胞与内地来往频繁,由于境内外物品差价较大,海关对其携带的行李物品的监管,在验放上采取照顾正常往来中自用与馈赠的需要,又对经常携带商品性物品进出国境进行走私牟利的行为适当从严掌握的方针。具体验放规定是:(1)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在海关规定的限量范围(海关为此制订有《来往港澳的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内,准予免税或征税放行。(2)前往港澳的旅客,所带物品在限量范围内的,准予带出。(3)对于当天往返和短期内多次前往港澳的旅客,只放行旅途需用物品和属于旅客本人自用并且适用的衣着。

(4)从港澳回内地定居的旅客,其带进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凭国内公安机关签发的《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同时每户征税放行小汽车一辆。(5)超出规定限量的行李物品,前往港澳的不准带出。

来自港澳的由海关扣留,限1个月退运,逾期不退运的,由海关变卖交库,但对旅途必需品,则可登记,回程时准予将原物带进或带出。另外,对内地前往港澳探亲或旅游旅客及往港澳台会亲、因私经港澳前往台湾的旅客,海关按前述限量表验放行李物品,同时免税放行手表一只。对前往港澳、新加坡、泰国等地旅游的旅客,海关则按《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带进物品免税限量表》验放其行李物品。

对港澳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统战对象,一般凭其证件或有关机构、单位下达的名单,批准证明,予以免验,在重点物品上可从宽放行一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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