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0页(531字)

中国海关制定的监管进出口邮递物品的行政规章。

1984年9月25日海关总署修订发布,10月1实施。共21条。

主要内容是:(1)本办法所称的邮递物品,是指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2)进出口的邮递物品,应经海关查验并照章征免税后方可投寄;邮递进出口的货物,应向海关申报并办理进出口手续。(3)邮递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和与国外互赠的礼品,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4)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以亲友间互相馈赠自用为限,由设有海关的邮局负责交海关查验、确定征免税。应征税费由邮局代收。(5)进出口邮包,寄件人应填写报税单。(6)不符合规定的物品,除经特准外,出口的不准寄出,进口的应予退运,过期不退由海关变卖处理。(7)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个人邮递物品,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和外交官、领事官邮递进出口的公用、自用物品,海关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8)进出口邮递物品中,应施审查、鉴定、检疫或商品检验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进出口的,海关予以扣留(进口的退寄,出口的领回,有害的没收)。(9)放弃的和超期未领的进口邮递物品,由邮局退寄或交海关变卖处理。

(10)邮寄进口分离运输行李,寄件人应在邮包上标明“分离运输行李”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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