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9页(369字)

中国海关制定的为正确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以适用优惠或普通税率计征关税的行政规章。

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公布,1987年8月1日实施。共9条。主要内容是:(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3)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4)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有合理数量内以主件确定原产地,如分别进口,则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5)进口货物报关时,报关人应正确填报原产地或购自地,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进口申报人交验原产地证书。规定尚对“完全生产制造”和“实质性加工”作出详细规定和解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