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9页(777字)

中国海关为正确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正确计征关税而制定的行政规章。

1992年8月10日海关总署修订发布,9月1日实施。1989年1月3日发布的同名规章及1991年4月26日发布的《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同时废止。

分7章,共25条。第1章,总则,主要规定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海关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的认定价格估价,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价格,提供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海关有权审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业务函电、文件和其他资料,对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的,海关可不接受其申报的价格。第2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详细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应包括或应扣除的费用;在成交价格未能确定时,海关应依次采用的估价方法;海关可不接受的申报价格的范围。第3章,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详细规定了海关对运往境外加工、修理的货物,租赁或租借进境、准予暂时进口超期未复运出境的货物,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广告陈列品,特定减免税进口需予补税的货物的估价方法。第4章,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方法和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应予扣除或包括的项目。

第5章,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保险费的计算,详细规定计算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时应包括的运费、保险费、杂费及应扣除的上述项目;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计算办法;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成交价格的计算方法等。第6章《罚则》和第7章附则,分别规定申报人伪报、瞒报价格的处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解释权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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