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调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53页(243字)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同国外相应的仲裁机构创造的一种新型的调解方式。

其做法是:遇有争议,中国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外国当事人可以向其本国的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各方仲裁机构派出一人或各方相等的人数作为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即作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解书;调解不成,再按合同仲裁条款规定进行仲裁。通过“联合调解”方式,曾经成功地解决了中美贸易中发生的一些争议金额较大的案件,有关各方都感到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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