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56页(359字)

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协议而作出的书面文件。

类型有3种: (1)经法院调解而作出的调解书。属于司法文书的一种。

与裁定书、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可以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调解书,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2)仲裁调解书。经过仲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或裁定书。

调解书可以不说明和解协议所依据的理由。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3)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无论是哪一种,在调解书上都必须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简要叙述纠纷发生的原因及其经过,争执的焦点所在,达成协议的时间和内容,以及主持参加人,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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