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57页(370字)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各方依据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第三者居中作出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以求争议的最终解决。

根据《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注释,对“商事”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情。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代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许可证;投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天空、海上、铁路或公路的载运”。

中国,商事仲裁既包括经济贸易仲裁,也包括海事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所受理的案件,均属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范围。

参见“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国际海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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