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58页(481字)

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在海上运输和活动中发生的争议交由第三者居中裁决,以求争议的最终解决。

海事仲裁制度是随着国际海上运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同时又是促进海上运输进一步发展的一种手段。对于海事仲裁的范围,各国仲裁法规定大体一致,包括海上船舶救助及其报酬、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租赁业务、海上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等所发生的各方面的争议。关于仲裁地点,海上救助合同、海上货运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一般都要求在本国进行仲裁,这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对自己国家的法律和仲裁的做法比较了解熟悉,另一方面是由于仲裁地点与所适用的程序法、实体法都有密切的关系。根据国际仲裁的一般做法,仲裁程序规则除双方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适用仲裁所在地的程序规则。关于实体法的适用问题,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则由仲裁员按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因此,在签订国际经济贸易、租船合同时,为确定仲裁地点,往往成为双方磋商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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