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64页(666字)
新加坡解决国际和国内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
1986年2月新加坡政府经济委员会建议成立一个国际仲裁中心,以改善新加坡的法制体系,加快解决争议的速度。1990年3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正式宣告成立。中心旨在为国际、国内的商事仲裁和调解提供服务,促进仲裁和调解广泛使用于解决商事争议,并培养一批熟悉国际仲裁法律和实践的仲裁员和专家。
中心有仲裁员名册,其中包括聘自各国的专业人士。中心的规则主要是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示范法和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制定的,但也有修改,如缩短仲裁书面审理阶段,规定作出裁决的期限。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中心的基本任务之一,当当事人不能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一致意见时,中心起着指定机构的作用。
但除非当事人明确同意,中心不得指定与一方当事人同一国籍的仲裁员。应当事人的要求,中心为仲裁提供程序性的服务,如确定仲裁费用,安排开庭场所,安排仲裁庭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见面,登记、处理仲裁文件,登记裁决以便执行等等。
中心开庭时间,仲裁员的费用每天700-3000新加坡元,律师的费用每天为1000-2000新加坡元。
根据中心的规则,当事人应在60天内向仲裁庭提交所有的书面文件,仲裁庭应尽快审理,并在开庭后45天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新加坡1986年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中心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执行。
新加坡允许当事人在选择仲裁代理人时有完全的自主权,但如果仲裁案涉及的争议适用新加坡法律,出庭的代理人必须是新加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