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仲裁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64页(532字)

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其目的在于通过处理国际性商务争议,以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发展。国际商会仲裁院还在国际商会的主持下制定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则。规则获得了国际社会多数国家的信任,日益为各国间的经济贸易仲裁所广泛采用。仲裁院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具有极为广泛的管辖范围。就空间范围来说,任何国家的当事人,不管其是否为国际商会成员国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将其有关争议提请仲裁院仲裁。

而且,在这里,当事人任何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甚至可以是国家和政府的企业、机构或政府本身。就案件性质来说,虽然仲裁院最初所受理的案件主要是货物买卖合同和许可证贸易中所发生的争议,但以后却有了重大的变化,几乎包括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任何争议。仲裁院审理案件时具体由仲裁院指定或确认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主持进行。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其管辖权,有权确定或确认或改变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地点。仲裁庭在审理裁决某一案件时,应适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该项法律选择时可适用仲裁地法。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关当事人可以据此请求有关国家的法院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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