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67页(1444字)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海事仲裁的管辖、组织和仲裁程序的规则。

最初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59年1月制定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后来为使海事仲裁更能适应中国及国际海事交往的发展需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基于中国国务院的决定,在1959年暂行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1届第3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9年1月1日施行。分3章,共43条。

旨在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航运事业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主要内容是:(1)管辖。

受案范围包括关于海上船舶之间和海上船舶与内河船舶之间的救助报酬,海上船舶碰撞和海上船舶与内河船舶碰撞,与海上船舶有关的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和保险,海上环境污染损害等方面所发生的争议案件,以及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有权自行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它对有关仲裁案件的管辖权。(2)组织。

仲裁委员会由主席1人和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以履行仲裁规则所规定的职责。同时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员名册,其中的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具有有关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3)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申诉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得提交仲裁申请书和有关的证明文件,应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1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并预交仲裁费。仲裁委员会接受请求后即将有关的材料寄送给被诉人。

被诉人应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0天内指定1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并应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被诉人如果反诉,应在该45天的期限内提起。有关当事人还应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提请被诉人财产所在地或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国法院作出关于保全措施的裁定。

(4)仲裁庭的组成与审理。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由3名仲裁员组成或由1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时,其首席仲裁员应由仲裁委员会在双方当事人各自亲自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后指定。而由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时,该独任仲裁员得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同时,当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由有关当事人用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以开庭但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或征得当事人同意,也可以经书面审理后作出裁决。开庭审理时,如果当事人双方提出请求,经仲裁庭作出决定,也可以公开进行。而且,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故不出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5)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除依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以外,应当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由仲裁庭全体或多数仲裁员署名,注明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和地点。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裁决的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请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时,他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有关国家的法院协助予以强制执行。(6)对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的工作语言,各有关文书的送达,各有关费用的收取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