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67页(531字)

苏黎世商会制定的供商会会员选择进行商事调解与仲裁的程序规则。

原则上适用于至少一方当事人为商会会员的,除劳资争议外的贸易商行之间和工业企业之间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1977年1月1日生效。分4章,共43条。主要内容是:(1)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的适用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书面申请,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员由商会会长指定,在调解程序以后的仲裁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本人同意,则解员可被任命为独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2)仲裁程序。商会仲裁院的仲裁庭通常由3人组成,也可由4人、5人或独任仲裁员组成。作为公断人的仲裁庭主席或独任仲裁员由商会理事会任命。仲裁审理不公开进行,至于案件审理和辩论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进行则由公断人决定。听证则通常是在收到答辩书后进行。(3)法律适用。

仲裁适用当事人双方指定的法律。当事人亦可授权仲裁庭按公平原则进行裁决,如果没有这种授权,则在程序上应适用《苏黎世民事诉讼法》和《苏黎世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实体审理上适用与争议有关的和由瑞士国际私法规则或有关的国际条约所确定的法律。仲裁庭的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但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向苏黎世州最高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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