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1页(582字)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通过并由各有关国家签订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国际公约。
最初签订于1896年,1905年和1954年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作了修改。现行有效的是1954年3月1日由各有关国家签署的公约修订文本。分7章,共33条,主要规定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第1-7条),域外取证(第8-16条),外国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诉讼费用担保(第17-19条),司法救助(第20-24条),免费发给户籍证明书(第25条),以及拘禁(第26条)等方面的问题,是目前国际社会内容最全面的一个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不过,公约第1章(第1-7条)、第2章(第8-16条)以及第3-6章(第17-26条)的规定分别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65年通过并签订的《关于民商事案件中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公约》、1970年通过并签订的《关于民商事案件中域外取证的公约》、1980年通过并签订的《国际司法救助公约》作了修改,在有关缔约国之间,1965年域外送达公约和1970年域外取证公约以及1980年司法救助公约分别取代了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第1、2章以及第3-6章的规定。中国于1991年3月参加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民商事案件中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公约》。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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