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叠性的冲突规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8页(285字)

国际私法中规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

如1902年在海牙缔结的关于离婚的公约第1条规定,夫妇非依其本国法及法庭地法均允许离婚时,不得为离婚之请求。这条重叠性的冲突规范规定夫妇双方只有在其本国法和法院地法都允许以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基于这一规定,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侵权行为案件时,得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