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石油(气)开发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3页(1373字)

以各种海上石油(气)开采设备如钻井台、平台、油管等财产,各种责任和费用为保险标的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石油开发的险种有以下3类:(1)财产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的一切损失,这些损失包括钻井船壳和机器、钻井平台、平台钻机、各种设备、配件等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设备的财产损失。(2)保赔险、承租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

即对被保险人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应予支付的任何有关责任、索赔、请求赔偿金及费用等款项承担赔偿责任。(3)工程险。承保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坏,这些财产包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风险的正在建造、重建或修复过程中的财产,以及正在该建造、重建或修复作业场所存放的财产;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在建造中使用或部分建造中被使用或有关的任何种类的财产。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的保险责任在各险种中有很大的差别,有的险种保险人只承担财产损失,有的只承担费用损失,有的只承担建造风险。具体是:(1)钻井船、平台、平台钻井机保险。这3类保险都属于财产保险。这些责任承保的财产包括钻井船、船上的设备、工具、机械、沉箱、起立架、材料、供应物、配件、钻井机井架、钻柱、钻杆、套管及其他钻井设备、平台装置、平台钻井机及其附属设施。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列明的暴风或飓风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地震或火山爆发,或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海啸所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内在缺陷所产生的损失或费用;错误估计和正常损耗,延迟和丧失使用造成的损失;电路或电气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为控制井喷产生的费用或牺牲的财产;第三者责任;清理财产和障碍物的索赔;未经提炼的油或其他原产品,设计图案及个人物品;正在钻井的井或眼;实际使用的钻掘泥浆、水泥、化学物质、燃料等。(2)井喷控制费用和重新钻井费用保险。

井喷控制费用和重新钻井费用保险也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但它们承保的是费用损失而不是财产的物质损失。井喷控制费用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控制保单附表中列明地区范围的井喷而产生的费用,并对被保险人所有或占有利益的井从开始钻井、完工、重建、试验、清洗、修理、整理和其他任何性质的井上操作直到完成或放弃操作为止,所产生的对失去控制的油或气井重新控制费用予以赔偿。

重新钻井费用保险由保险人对因井喷、井塌和火灾所造成的不可恢复的钻井的丧失支付重新钻掘一个被保险井或其任何部分所产生的费用。

(3)保赔承租人责任、第三者责任及第三者责任综合保险。

这两种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保赔承租人责任、第三者责任保险,既包括一部分保赔责任,如被保险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也包括承租人责任和第三者责任。承租人责任包括在作业过程中,作业船舶上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任何种类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及在这些船舶上装载的任何货物、商品及运费或其他物品和利益的损失;第三者责任综合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第三者个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而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4)海上工程建造保险。

属于工程保险范畴,主要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工程建造期间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害。海上工程建造保险一般不予承保下列责任:丧失使用;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错误设计造成的损失;正常损耗;战争行为造成的损失;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冻冰或霜冻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雇员的背信行为;承保人所有种类的设备、机械损坏等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