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税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6页(673字)

亦称“海关税则”。

一国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和免税的关税税率表。它是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关税税则一般由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两个部分组成。

目录部分是税则的技术部分,主要包括号列和商品名称,有的还带有解释税号范围的注释和说明商品分类规律的归类规则。

在近代税则中,商品的分类一般是按生产部类分成大类,然后再按加工程序、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功能等分成章和目,目(即商品名称)又分成税目和子目(税目项下的细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关税税则所采用的商品分类目录--《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间称H.S)目录,就是采用上述方法对商品进行分类的。

关税税则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税率,包括计税单位、课税标准和税率等。税率具体体现一国的关税政策,它是对应于商品分类目录逐项订出的。

不同的商品税率不尽相同,而同一商品也可设一栏税率(称单式税则),或设两栏及两栏以上税率(称复式税则)。至于在税则中设几栏税率,则视一国的贸易和关税政策而定。

中国的关税税则自1992年1月1日起转换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商品分类目录,采用8位数编码,并采取进出合一制,进口税率设普通和优惠两栏税率,对原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适用不同的税率。关税税则一般分进口税则和出口税则两种,经济发达国家先后取消了出口关税,因此,它们的关税税则即指进口税则;发展中国家仍征出口关税,尚保留出口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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