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原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80页(463字)

美国管理学家穆尼提出的“组织效率原理”之一。

协调指的是人们为了追求共同的目的而在一起一致行动。为了实现协调,必须有一个基础,这就是有某种形式的集中的权威。这种集中的权威可能是专制的,也可能是民主的。

专制的集中权威由个人掌握,民主的集中权威由一个集团掌握。

权威必须同领导相区别,而权威和领导两者又必须同能力相区别。权威是一种权利,是进行指挥的权利。

领导必须行使权威,并且只能存在于一个组织之中。能力则是做某些事件的才能,不论这种才能是为个人所拥有,或为集团所拥有。组织的基础是利益或目标的共同性,它包括相互承担义务和相互提供服务。为了做到这些,所有有关的人必须对目的有共同的理解。这种共同的理解不会自发实现。所以,提供有利条件使这种共同的理解得以实现,就是管理当局的一项主要职责。

现在的许多组织模式中,正是由于构成组织的双方(如企业中的劳资双方)缺乏共同的、相互的理解,以致不能实现协调。协调还包括纪律。纪律有两种形式:有权的当局给大多数人规定的纪律;有权的当局的自我约束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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