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技术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515页(733字)

技术上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秘密性,可以转让或传授,公众不易知道而又未经公开、未申请专利、可直接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或者是为实施这些技术所必需的具体技术知识、资料和经验。

它包括产品设计、工程设计、原材料配方、工艺流程、操作和测试方法,以及相关的企业管理技术等。专有技术可以是具体的有形资料,也可以作为像技术买方人员到卖方工厂实习等无形的技术传授手段等加以表现。

专有技术的法律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不受专利法保护。

这是专有技术的首要特征,也是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本质区别。

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同为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是人们在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技术知识;但专有技术是没有取得工业产权保护,被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的技术知识。(2)秘密性。

这是专有技术区别于专利技术的基本特征,也是专有技术得以存在的关键。它的价值体现在:当它处于秘密状态时,其所有人凭借该专有技术可以形成技术优势,获得高额利润。专有技术的财产价值只有当其处于秘密状态时才能实现,专有技术的专有权是以秘密性为条件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权。(3)实用性。

指当它用于生产实践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它必须达到一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相当长时间内不易被其他人总结和研究出来。实用性是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的共同特征,但从技术贸易和专利审查过程中对二者实用性的要求的标准来看,专有技术的实用性比专利技术的实用性更大。

(4)可转让性。专有技术的秘密性决定了它只为特定人所知悉。专有技术可以转让和传授给他人。

正是专有技术的可转让性使它成为技术贸易的重要标的。专有技术的转让活动大大促进了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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