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2页(453字)

简称“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综合性国际公约。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生效。该公约以保护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式样专利等)、商标权(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名称等)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为主要内容。

它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若干规则,如成员国之间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和成员国相互给予优先权待遇原则,这两条原则和其他一些对成员国国内立法的最低统一要求,构成了一个统一的国际工业产权保护体系,而在这个具有最低标准的体系之内保护工业产权的实际细则,仍须由各成员国制定,公约共修订过6次,每次修订都产生一个新的文本,它们是:1900年的布鲁塞尔文本、1911年的华盛顿文本、1925年的海牙文本、1934年的伦敦文本、1958年的里斯本文本、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在每一新文本产生前加入公约的成员国,仍可以依旧文本而不受新增修条款的约束,但现通常指斯德哥尔摩文本。中国于1984年11月14日正式加入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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