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0页(730字)

全称“关于解释和应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

对关贸总协定有关补贴和反补贴税条款的说明和补充,协议分别制定了对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的不同规则。在出口补贴方面,进一步的单独规则分别适用于向初级产品和非初级产品或工业制成品提供的此类补贴。

就后一组产品来说,发达国家被禁止提供出口补贴,发展中国家则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某些条件和资格允许采用补贴。

协议注释表明了限制采用补贴规则的主要特点,以及在进口国认为它们的贸易利益因受补贴的进口商品而遭受不利影响时可供采取的补救措施。

协议分7个部分及一个附件。第一部分详细说明总协定第六条有关补贴的条款,并为征收反补贴税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和标准;第二部分说明了总协定第十六条有关补贴的条款;第三部分是关于发展中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四部分是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第五部分是有关补贴和反补贴委员会的设立;第六部分是有关调解和解决争端的程序和方式;第七部分是对该协议的接受、加入、保留、国内立法、生效和退出等事项的规定。

附件主要是解释生产出口补贴清单。该协议详细规定了反补贴税的调查程序和有关事项。

缔约国必须按规定程序发起调查,以确定所称补贴的存在、程序和影响。如调查确信补贴不存在或所称补贴工业并未构成对他国的损害,调查即应终止。一般调查在发起后一年内结束,调查前或调查中,应给受调查国提供磋商和澄清事实的机会。调查结果,必须发布公告。

对反补贴税的征收也有明确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已查明的补贴数额。当出口国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出口商同意修改其价格,补贴的损害已经消除时,诉讼应中止或结束,协议还对“损害”、“出口补贴”和“发展中国家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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