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财产非国家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34页(439字)

前苏联提出的由计划经济向可调节的市场经济过渡的主要措施之一。

根据苏联1990年10月第43期《政府公报》和1991年5月公布的《苏联和共和国所有制非国有化和企业私有化立法纲要》规定,将原来由国家管理机关(联盟的、共和国的以及地方苏维埃机关)直接领导和监督的大部分国家所有制企业,改组为独立的股份企业、租赁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合伙经营及私人企业。实现所有制非国家化的主要途径是:(1)把国营企业的财产无偿地交给劳动集体所有或用企业利润作少量支付,在此基础上形成独立的集体企业。(2)将国家财产在社会全体成员之间进行分割,给社会每个成员发相应数额的特种专项证券或开立特种账户,该账户上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所创办股份公司中属于国家的股份或用于购买非国家化的其他财产。(3)出售国家财产和赎买式的租赁,企业工作人员有购买财产的优先权。

非国家化的规模按国家固定基金的账面价值额大约有2.7万亿卢布。苏联解体后,经济非国家化的进程在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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