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财产私有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34页(408字)

前苏联提出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主要措施之一。

根据苏联1991年5月公布的《苏联和共和国所有制非国有化和企业私有化立法纲要》,苏联把实现经济私有化解释为将国家财产转让或出售给集体、合作社、股东、外国公司和公民个人,是所有者权利的更换过程,而不是向私有制过渡。实现所有制私有化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股份化、租赁、赎买、外国投资等形式,把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公民所有制。公民所有制与典型的私有制(Частная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ъ)的主要区别在于:(1)公民所有制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而私有制是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所有制。(2)私有制比公民所有制内涵更宽,既包括公民所有制,也包括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实行私有化主要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些非主要部门,如商业、公共饮食业、日常生活服务、建筑修缮组织以及其他部门的小型企业。苏联解体后,私有化的进程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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