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自力更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88页(896字)

发展中国家通过相互合作,利用各种资源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

1970年不结盟国家在达累斯萨拉姆、卢萨卡会议上首先提出的。1974年联大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强相互间的经济合作,将集体自力更生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结合起来。1976年第五届不结盟国家政府首脑会议对集体自力更生的思想作了具体的阐述,认为它是发展中国家通过使用集体谈判的力量,保护自己合法经济权益,实现经济发展的有力手段。1979年77国集团第四次部长级会议通过的《阿鲁沙集体自力更生纲领》,提出了发展中国家在生产、贸易、投资、援助、金融、科技、区域性组织等方面增强集体自力更生能力的行动计划。

同年召开的第六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还通过了《加强发展中国家集体自力更生的哈瓦那政策性指导原则》。1983年第七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通过了《不结盟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集体自力更生宣言》。所有这些宣言和纲领,都反复强调发展中国家之间要团结一致,相互协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同解决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各国的内部资源,进行适当的“国际分工”,使生产要素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流动,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逐步实现经济独立,增强与发达国家谈判的实力地位,以利于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发展中国家强调集体自力更生,但并不意味着切断与发达国家的联系,将自己孤立于世界经济之外,而是在独立自主发展经济的同时,多元地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形成一个由发展中国家共同掌握的开放体系。因此,集体自力更生反对的只是发达国家的控制、掠夺和剥削,并不是闭关自守。发展中国家在贯彻集体自力更生原则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发达国家常常以此为借口,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再加上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影响其内部的凝聚力,使发展中国家在贯彻集体自力更生原则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

然而,集体自力更生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加强南南合作的理论基础和战斗口号,定将得到坚持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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