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1950年外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53页(676字)
全称关于外资的法律。
日本在1950年5月制定的有限制地引进外资的法令。战后为恢复经济,日本需要引进外资,但他们又担心外国资本,尤其是美国资本的大量进入会影响日本产业的发展和本国技术的开发,会使本国企业受制于外国资本,遂制定本法令。其中规定:引进外资“必须直接或者间接地有助于改善国际收支”;“必须直接或者间接地有助于重要产业或者公益事业的发达”;不得对“日本经济的复兴带来恶劣影响”。
同时还规定外国资本最多只能拥有日本企业49%的股权。
为贯彻执行“外资法”,日本组成的以大藏大臣为首的外资审议会,负责审批引进外资项目,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投资方能得到批准。由于该法令的保护,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除石油精炼部门以外,日本的重要产业和新兴产业部门基本上未被外国资本染指。后来,一方面由于日本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外国压力的加强,日本才逐渐放宽了对外国投资的限制,1967年实行第一次“自由化”,允许外资进入33个行业,但其持股比率一般应在50%以下,准许外资持股比率在50%以上的行业只有17个。以后,经过1969年、1970年、1971年和1973年的四次“自由化”,对外资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但仍有很大保留。
一些尖端技术产业部门直到1974年之后才实行“自由化”。至于农林水产和矿业,直到1980年底才允许外资进入,但持股率应在50%以下。由于“外资法”的严格限制,外国投资总额在日本经济中只占很小的比重。1980年12月,日本制定了以对外交易自由原则为基础的新外汇法,取代了“外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