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港船上交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939页(343字)

卖方将货物交到装运港买方指定船上的交货方式。

按照国际商会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的说明,依此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的主要义务是: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按照港口习惯的方式,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及时通知买方;办理出口手续,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出口应缴纳的一切关税、捐税;提供装运凭证;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时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买方的主要义务是:自费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将船名、船舶受载日期及时通知卖方。如果买方未给予通知或其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港或未能收受货物,则自规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弦时起的一切费用与风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上一篇:转轨经济 下一篇:装运港船上交货合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