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产品销售协议与规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50页(744字)
美国政府为促进某些农产品(主要是易腐农产品)有秩序地销售,并影响它们的供求关系及价格而分别于1933年和1935年采取的政策措施。
凡是由某个生产者集团提出要求,经过农业部长宣布,并在全部生产者投票中获得2/3以上的赞同者,即可实施农产品销售协议或规程。其目的是,通过生产者和加工商、处理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用控制农产品上市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的办法来实现有秩序销售,缩小供应量和价格的季节性波动。
销售协议与销售规程之间的区别在于,后者一旦得到当地2/3以上生产者的赞同,就在整个地区实施,即使是投票反对的人也必须遵守;而销售协议基本上是一种自愿的,而且只对签字者有约束力。但它可以成为形成销售规程的基础。
目前,纳入销售协议和规程的产品主要是牛奶、蔬菜和水果。牛奶销售规程规定,凡符合一定卫生和质量标准的A等牛奶可以作为饮用鲜奶出售,其余为B等牛奶,只能用来加工乳制品。
在计价时,则分为三级,饮用鲜奶为甲级,用于加工软性乳制品(奶酪、冰淇淋和酸奶等)的为乙级,用于加工硬性乳制品(干酪、黄油、脱脂奶粉等)的为丙级,并对甲级牛奶规定有最低价格。加工商购买甲级牛奶时支付的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格。
而对于乙级和丙级牛奶的价格则是通过政府用购买剩余乳制品的办法来加以支持的。
与牛奶销售规程不同,蔬菜和水果销售协议和规程通常是用作管理蔬菜和水果市场的一种补充手段,而不是替代手段。在蔬菜和水果销售规程成立之前,通常先有一个自愿的销售协议。由于销售协议只对签字人有约束力。
因此它的效用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它可以成为建立销售规程的基础。即在生产者投票中有2/3以上的人赞同的情况下,就可以转为销售规程。销售规程是由它的管理委员会和农业部的农产品销售局共同管理的。